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开征求《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1、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包括总额和每期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总造价、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比例等,约定比例应不低于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比例。
2、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实名制1、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2、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工资保证金1、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
2、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万元。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新增项目存储比例可以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信息化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
其他1、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可以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下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体量在平方米以下的;
3.工程建设项目作业工期6个月以下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附原文: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各界人士可在年1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4号室(邮编224),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ssld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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