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
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分为9章,共75条
拟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
等方面都作出管理规定
与每位成都市民息息相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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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要如何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处理者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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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时,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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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出现的有APP或小区物业强制用户人脸识别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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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还对数据处理者
作出多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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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情企业不能干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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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者应当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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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
cac.gov.cn。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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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APP强制人脸识别?国家拟出台管理条例→》